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北京东路一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莱西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76号裁决书指定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