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3789号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东国,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田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正阳路以西。
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
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家田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家田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