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忠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470号之一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忠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忠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财产保全费536元,合计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