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5565。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31,269元,利息(以51,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本案执行费7,71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月26日止,至期如续冻应提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王 军

书 记 员

费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