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5565。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4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31,269元,利息(以51,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本案执行费7,71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零星存款不足支付,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月26日止,至期如续冻应提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王 军

书 记 员

费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