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34号
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E区2028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73,028.2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3,0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