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704号
原告:上海联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
法定代表人:陈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联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