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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3民初5478号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陡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