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52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保恒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5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