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406民初13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湘0406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查封申请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道××号××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2号]。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拓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道××号××室[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小兵
法官助理方芳 代理书记员  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