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万载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郑梅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的万载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3293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3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案件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时机成熟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龙光明
审判员 郭仕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