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7财保15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3.80万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为该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2017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因资金需要向其借款500万元,借期三个月,并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两被申请人未还款;目前,双方争议纠纷已被厦门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为了防止两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处置其财产,确保该案裁决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因此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