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7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赣1027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3.80万元财产。***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和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3.80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称,将已两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603.80万元财产的冻结,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3.80万元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