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崇仁县石桥垦殖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秀谷西大道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崇仁县石桥垦殖场,住所地:崇仁县石桥。。 法定代表人:***,场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赣1024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崇仁县石桥垦殖场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担保人**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崇仁县石桥垦殖场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