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保318号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云,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协议纠纷,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3700000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和平路9号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37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370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和平路9号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3700000元。
保全金额以37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