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门峡市湖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2713号
原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中段永兴街(师家渠综合楼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782183。
法定代表人:宋康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北路上村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02077827049U。
法定代表人:柴增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2005807356D。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镇江,该办事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三门峡虢郭根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北段。工商注册号:411200102020147。
法定代表人:刘国升。
第三人:刘国升,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公园路男陕县。
原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三门峡虢郭根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国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90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光辉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董焕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