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宋康照。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780360元及利息。因***、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经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5280.6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5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1.向当地房产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渑池县,因该房产为在建房屋,暂无法处置。
2、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该房产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2、向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的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的登记情况。
四、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