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21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中段永兴街(师家渠综合楼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782183(1-1)。
法定代表人:宋康照,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永森,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开发区段54号楼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9130527G。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少飞,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王东及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780360元并承担违约金487608元,合计1267968元;2、判令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被告***用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居天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安居天下小区9#楼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第五项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完工后,甲方(被告)先付给乙方(原告)工程款60-80万元,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款97%,剩余3%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2018年12月18日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分包工程交工,工程总价款为1625360元。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交工之日仅付款445000元,时至2020年5月,被告尚拖欠工程款78036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告***挂靠我们公司,也没想到这么多事,我们也在积极寻找***来解决问题,我们也想赶紧把这事解决了。
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安居天下小区9号楼施工分包合同;2、***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一份;3、被告付款明细及银行流水凭据。
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依据原、被告诉称意见及庭审举证、认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4月22日,被告***借用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居天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安居天下小区9#楼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南侧(原煅烧厂内),项目名称《安居天下》小区9#楼,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10元,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完工后,甲方(被告)先付给乙方(原告)工程款60-80万元,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款97%,剩余3%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如安业公司一直没付甲方工程款,甲方可以优先考虑房源顶替剩余工程款,并负责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并以资金形式补偿对方直接和间接损失……。2018年12月18日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分包工程交工,工程总价款为16253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被告***截止交工之日仅付款445000元,时至2020年5月,被告***尚拖欠工程款780360元。原告讨要无果,起诉贵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居天下项目部的资质与原告***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安居天下小区9#楼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及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原告***要求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却未提供该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因此该诉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三门峡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78036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2元,由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李小伟
审 判 员 彭治军
人民陪审员 王家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