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裕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25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中段永兴街(师家渠综合楼416),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法定代表人:宋康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强,男,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房地产管理所二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法定代表人:李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会,男,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裕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车当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