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25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中段永兴街(师家渠综合楼416),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法定代表人:宋康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西大街房地产管理所二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957143803。
法定代表人:李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车当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