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华,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优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龙溪路291号1幢、3幢。
法定代表人:王贤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派锐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化联二路102号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贤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董事长。
原审被告: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石化九路177号1楼。
法定代表人:蔡立志,总经理。
上列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红军,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王道波,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孙学科,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代惊奇,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列四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优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巨公司)、珠海派锐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锐尔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优巨公司成立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研发,成功研发了多个特种高分子材料技术,在特种工程塑料聚芳醚砜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该技术属全球顶尖技术,能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属于优巨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派锐尔公司是优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将优巨公司各类科技项目实现规模工业化的生产基地。经查,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为金发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特种材料的研发工作;徐建华为万通公司的司机。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徐建华察看和拍照等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使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被其掌握并有进一步使用和扩散的可能。诉请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对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得对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进行披露、研发和使用;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徐建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徐建华的住所地为江西省瑞昌市,且本案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故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案中,金发公司、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万通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亦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均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徐建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驳回徐建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建华负担。
徐建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徐建华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西省瑞昌市,同时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因此,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以及金发公司、万通公司、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技术秘密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金发公司、高红军、王道波、孙学科、代惊奇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被告万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优巨公司、派锐尔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徐建华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徐建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徐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思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