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029号
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都公务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转普通程序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