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清申5号
申请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T3商务区配套写字楼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141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深圳黄田国际机场新航站楼二楼,注册号108618。
法定代表人:ARTHURTHOMASSPRING。
申请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本案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4日,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美元250万元,登记股东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豪士国际公司。2002年2月8日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2000年度年检,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称,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无对外债权债务,已停止经营,与员工的劳资纠纷已执行完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各股东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提起本案诉讼,申请对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截至庭审时,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股东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有效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对该公司提起清算申请,故申请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好食特餐饮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