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3604--3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12人(12宗系列案申请人具体名单详见附表)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机场五道1005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T3商务区配套写字楼A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机场国内货运村二期(A栋301-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机场道10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深圳机场信息大楼第三层西区301—321、第四区401—4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机场领航二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原审第三人具体对应二审案号详见附表)
再审申请人**等12人因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深圳市人社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12宗系列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709--720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争议焦点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深(福)社稽投答(2018)C057---C067及C042《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是否合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根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2016年7月21日,**等12名申请人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社保局)发送《律师函》,投诉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机场公司)等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31日,深圳市社保局作出《关于***等206人反映社保问题的回复》,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提出异议为由不予处理。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原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上述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18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在核实申请人个人社保档案及养老专户数据后,重新作出上述《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1.关于你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局投诉机场公司2014年8月以前未为你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事项,因投诉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的查处期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不再查处;2.关于你请求督查机场公司继续发放退休补贴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建议你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对涉案《答复意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2016年7月,**等12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深圳市人社局投诉,原审第三人机场公司等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费。被申请人经审核,机场公司为申请人按月支付缴纳社保费,对申请人投诉的未超过2年追缴时效的部分,已责令机场公司补缴。对申请人投诉的已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部分不再查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据此,原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等12名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原审第三人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应以行为终了之日起算2年追缴时效,其申请要求补缴时段并未超过法定时效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等12名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等12人名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附:
(2019)粤行申3604-3615号案件列表
序号
再审案号
申请人
原审第三人
原二审案号
被诉行政文书文号
1
(2019)粤行申3604号
**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09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57
2
(2019)粤行申3605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0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2
3
(2019)粤行申3606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1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3
4
(2019)粤行申3607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2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4
5
(2019)粤行申3608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3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5
6
(2019)粤行申3609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4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6
7
(2019)粤行申3610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5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7
8
(2019)粤行申3611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6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42
9
(2019)粤行申3612号
**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7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58
10
(2019)粤行申3613号
***
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8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59
11
(2019)粤行申3614号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19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0
12
(2019)粤行申3615号
***
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
(2019)粤03行终720号
深(福)社稽投答[2018]C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