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4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2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9CB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61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9521.32元(人民币,下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118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0765.94元,其中工资19521.3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二倍工资差额11835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9.62元;本院另将执行费511.49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南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6133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通华碴土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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