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

5606某某与某某、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5606号
原告:虞炳良,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丹阳市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达平,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3226079F
法定代表人:LukasMariusBurkhar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该公司法务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工江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9
负责人:吴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虞炳良与被告刘达平、双峰格雷斯海姆医药玻璃(丹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戎光庆
人民陪审员  朱新朝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