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6638号
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94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1组。
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5元。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