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务物业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水务物业公司腾退承租的位于罗湖区平方米物业(餐厅);2、依法判令***支付占有租赁物的占有费用,按双倍租金计算,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6个月15天)为458367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同);(35259*6*2+35259/30*15*2);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的原审反诉请求:1.确认***与水务物业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2.判令水务物业公司退回***租赁保证金70518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承租的位于罗湖区平方米物业已于2021年2月28日交还水务物业公司;二、驳回水务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一审本诉受理费4088元,由水务物业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81.5元,由***负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2.改判***与水务物业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3.改判水务物业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70518元;4.判决水务物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水务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认为案涉租赁物为违法建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合同到期,水务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收回房产,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应支付占用费并将租赁保证金作为其违约金的认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