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030号
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9.28元,减半收取计104.6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104.64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