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心胜山明冰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填。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心胜山明冰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7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19314.38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758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 长 )**
执行员 (审判员)***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