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1139号
原告:薛洪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东营天一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HLM54D。
法定代表人:薛洪涛,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安镇。
法定代表人:付振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洪涛、东营天一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涉案款项已清偿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洪涛、东营天一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薛洪涛、东营天一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元,由薛洪涛、东营天一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