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程海晖、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特32号
申请人:程海晖,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82230E。
代表人:付振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梅,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代表人:徐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程海晖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程海晖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经东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受害人程海晖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959.29元、误工费1728元、护理费216元、交通费20元、伙食补助费60元、共计4983.29元,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4983.29元,以上赔款2959.29支付胡俊梅账号,剩余2024元支付程海晖账号。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程海晖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经东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