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博山巨泰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巨泰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昃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8162575P。
法定代表人:王明芝。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东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82230E。
法定代表人:付振久。
淄博博山巨泰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4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案号:(2020)鲁0304执保346号]。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8207.00元(价款855925.00元、案件受理费621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1071.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治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双
书记员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