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7民初512号
原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安镇
法定代表人:付振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继军,男,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男,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贾学林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钻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多次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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