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文业,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8号云鼎大酒店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34763705。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8号云鼎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业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和6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账户,但该资金是保障泵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意见,对该部分银行存款不宜采取划拨措施。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因需要进行处置变现,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过于老旧,无处置价值。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购房款12500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