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77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威海路1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34763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