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28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人民路东段福源一期小区6号楼2**4楼,系**之妻。
被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