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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安某某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28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人民路东段福源一期小区6号楼2**4楼,系**之妻。 被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