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杰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3683号 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R5C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第三人: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北郊分公司。住所地:XX区XX城XX路XX广场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040Q0N。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北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222元;2、本院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20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后,被安排至第三人处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3月12日凌晨,被告发微信告知其居住的小区因疫情管控不能外出,原告同意被告居家办公。2022年3月13日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直到当晚20:55才微信回复,当日未上班。2022年3月14日,原告又联系不上被告,被告微信回复说他要辞职。原告同意,并告知其在管控结束后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被告同意但至今未办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再向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原告认为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一节事实不清,认定错误,裁决第一项错误。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就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书向西安市未央区提起诉讼,并提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材料,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西安市雁塔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本院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均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被告就同一裁决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西安市未央区已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了**的起诉,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