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杰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某某城市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21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R5C8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的预付工程款1.9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0日之前原告在颐和府小区意向购买商品房一套,后去被告设立在未央路与凤城九路西北角的装饰办公地询问事宜。被告告知原告装修总价仅是预算,当天签订合同并有优惠。在接待人的诱导下,被告让原告提前排队与其签署了装修合同并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92万元。后因原告购房资格受限无法购买,即停止了与被告的一切业务委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已付款项,被告以合同条款为由并称给原告做了前期设计不予退款。原告这才详细阅读了被告所称的合同条款,才知道被告事前的单方霸王条款是极度显失公平的。被告工作人员只是做了接待询问及预算造价其工作时间在3小时左右,被告并未给原告实质的设计方案出炉和施工图纸让原告签字认可。原告更没有实质交付给被告装修的房屋,被告亦未有实质的材料购入和人工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双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2.因原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即5.7万元×15%的违约金8550元;3.被告已经进行了施工图纸设计、编制、前期施工图纸沟通等,双方在“**提示”中载明设计费3000元,该设计已经全部完成,原告应当承担;4.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诱导等不实言辞,原告在《施工合同》、“**提示”、施工图纸、预算图纸等均有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又应原告要求确定了施工方案,进行了方案图的确定及效果图。2021年2月17日至3月11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购置材料,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设计费用3000元【前期款1.92万=(5.7万元-设计费)×0.3+设计费】;2.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8550元(《施工合同》价款5.7万元×15%);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费和反诉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反诉原告在经过反诉被告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为涉案房屋装修施工作了包括图纸设计、设计效果图、设计沟通等工作。反诉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3000元。因反诉被告违约,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550元。 反诉被告辩称,1.不同意支付设计费3000元,《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其未收到被告向其交付的施工图纸;2.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仅接待其三个小时,并无实际的材料购买和人工等投入,且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0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地址):颐和府4-1-60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31m²;4.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预算表、预算表及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5.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二、三);6.合同价款:本合同造价为¥5.7万元;7.总共期限60天,开工日期以材料进场日期为准。第二条工程监理、管理人员的职责设计师:在开工前代表公司,负责设计与施工的协调,陪客户选购主材。第三条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施工图采取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双方应当对有关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如单方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同日,原告与被告方设计人员签订《**提示》达成如下约定:三、合同签署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一旦签订(即使工程未开始)若任何一方无故提出退单要求,均需承担合同金额的15%违约金做为违约赔偿。五、客户交款算法、时间1.首期款=(合同金额-设计费)*0.3+设计费交款时间:签合同时大定金必须交够30%首期款;2.开工款=(合同金额-设计费)*0.65+设计费-首期款交款时间:开工之前必须交够开工款35%;3.中期款=(合同金额-设计费)*0.95+设计费-首期款-开工款交款时间:墙砖落地交完中期款30%;4.尾款=合同金额-首期款-开工款-中期款交款时间:工程完工交尾款5%。合同落款处,原告签字并书写“我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贵公司提出的**提示并无任何异议”。2021年1月10日《施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92万元预付款。2022年3月原告以其购房自购受限、房屋无法交付为由和被告沟通退款事宜。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的《施工合同》。被告称其设计师张洋洋在合同签订后多次和原告进行沟通,设计了施工图纸,确定了施工方案、家具风格搭配、方案调整等工作。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效果图是其在被告处咨询时,被告给同小区同户型其他业主设计的图纸。此后其和张洋洋通过微信沟通设计和图纸事宜,但因房屋并未交付,其并未收到被告交付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被告亦未对《**提示》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及《**提示》均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92万元预付工程款,双方亦就房屋装修事宜进行了沟通。后因原告自身购房资格受限原因、房屋无法交付,原告遂联系被告沟通退款事宜,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涉案的《施工合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确未就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工程款1.9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设计费3000元一节,被告称其已进行了施工图纸设计、编制、前期施工图纸沟通等,设计已经全部完成,原告需支付设计费3000元。《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应对有关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但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实际交付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并经原告签收确认。但从原告和被告方设计师张洋洋的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就房屋设计及效果进行了沟通,被告确为原告的房屋装修设计付出了一定劳动成果,原告应承担相应费用。综上,本院酌情将设计费用调整为1000元。原告辩称被告并未就《**提示》进行解释说明,但原告在该提示落款处签字并书写“我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贵公司提出的**提示并无任何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8550元违约金一节,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确存在违约行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施工合同》系被告出具的制式合同,被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已付工程款1.92万元×15%=288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预付工程款1.92万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西安**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设计费1000元、违约金28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反诉受理费4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30元,原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