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075号
申请人: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17楼170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怡格明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幢5层A5-1A506室。
法定代表人:何革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索析统(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怡格明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11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怡格明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11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嘉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