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包行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局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开创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玉。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合肥市开创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其(包)安监管罚字(2014)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100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给被执行人合肥市开创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1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5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合肥市开创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市开创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005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友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