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623号
原告:河北云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1号楼06单元914、915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芬,河北英洛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8号建和园6-2-105。
法定代表人:崔攀。
原告河北云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云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云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