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9999号
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栋13层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海诚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万子营东街1号院1号楼1层1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诚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海诚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武汉玖宫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