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4民初225号
原告:***,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佳,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719663U。
法定代表人:李在松。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