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路恒,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麦溪村。
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在松
被告: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委会小者北村罗免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简祖成
被告:云南俊发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4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军
原告***诉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南俊发龙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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