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24民初1166号
原告:昆明某某赁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飞机场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赁部(以下简称昆明维拓租赁部)与被告云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将1166号案与1167号案件合并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维拓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维拓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651,16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款项651,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9日为47,256.49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护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95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因“滇池月夜花园”工程所需,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周转材料供被告租用,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651165元。另,《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租金的给付,乙方退完所有租用器材办完结算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逾期按所欠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最后一次退还租赁材料,应在退清租赁物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三个月内付清全部租金,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辩称,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的欠付款项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异议,原告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且原告也称律师费还未实际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律师费实际发生,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答辩人与原告确实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但答辩人现经营困难,且对外有多项的应收款项没有收回,答辩人也在积极筹措款项,待公司收回款项后会陆续支付原告租赁款,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因“滇池月夜花园”工程所需,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结算及支付方法等内容的情况;
3.《出租单》《回收单》一百零八份,欲证明《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先后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周转材料供其租用。被告于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向原告退还了周转材料的情况;
4.《租金结算明细表》十七份,欲证明经原、被告每月结算确认,2020年10月2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合同项下实际产生租金756,776.32元的情况;
5.《电子回单》三份,欲证明2021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被告通过对公转账、商业承兑汇票、转租抵账等方式向原告支付355,612.19元租金的情况;
6.《发票》十份,欲证明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2月4日,经被告通知付款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金额355,612.19元,被告仍欠款651,165元的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辩解未提供证据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5日,原告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一份,载明:“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工程名称:滇池月夜花园,工程地点:呈贡区古滇路……租用器材只限本工程使用,乙方不得将租用器材变卖、转租、转借、转移工地。二、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租赁期满,乙方未归还租赁器材,视同乙方仍继续租用器材,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注:每批/车租用建筑器材租用期不足60天,按照60天计算租金,超过6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七、租金的计算及收取:材料从出库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数量以发货单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3日甲方送上月租金结算表给乙方签收,乙方在签收后的7天内自行核对,超过7天乙方对甲方所算租金及进出物资数量自动认可。乙方应于每月10号前付至上一个月的租金的70%,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租金的给付,乙方退完所有租用器材办完结算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乙方逾期按所欠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由乙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实现本合同下的债权债务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租金、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向被告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给被告租用的义务,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退还了租赁物。经双方结算确认至2022年5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租金651,165元未付,经原告催收未果。为此,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租赁物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拖欠的租金外,还应承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合同中双方虽有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律师费的约定,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的事实,且原告也认可律师费未实际支付。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诚信不仅是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也是公民、法人立足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应当按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的原则处理好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对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某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赁部建筑设备租金651165元,并支付以651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9日为47256.49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某某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收取计5497元,由被告云南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现将本案裁判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判决生效时间】本判决书送达后超过15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其中一方或双方均提起上诉的,裁判自二审人民法院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判决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费补交】本判决书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开户行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电话:,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书生效后,本判后告知书即为履行义务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自动履行指引】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履行人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电话:087-688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义务履行人不按时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义务履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义务履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