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452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雨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452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