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694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杭州路。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地聊城市东昌府昌润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新奥科技园**
负责人:褚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传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新奥公司)、新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廊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20)鲁1502民初6898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原告分别向本院起诉,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502民初68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