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596号 原告: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路8号职工之家酒店五层锡林郭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代理人:***,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学子佳园小区18号楼商业1-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S0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满洲里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浪潮云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