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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技术股份公司与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02知民初469号 原告:XX技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技术公司诉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技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30000元;2、以上述630000元欠款为基数,按每日0.5‰为标准,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XX县政务服务大厅软件采购项目签订了《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金额(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遵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合同全部内容,被告已于2021年10月28日完成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交付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服务款项63万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验收报告非本公司的出具:疑点1、公章非被告公司公章:2、2021年10月28日前后60天内,被告从未对项目进行验收;3、原告无法提供2021年10月28日时间段内实质性的现场验收视频或现场验收照片。4、请原告提供本验收报告的原件,以便进行真实性核查。二、合同中-服务清单-第1项-排队叫号管理系统:排队取号、无纸化排队取号、特殊取号、可实现二维码扫码查询功能等功能都没有实现,可找XX政务中心核实。三、合同中-服务清单一第2项-大厅综合管理系统:咨询投诉、会议室管理、接待管理模块、重点工作模块、日常工作申请模块、进驻部门管理模块、房间窗口管理模块等都未达到最终用户的需求,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可找XX政务中心核实。四、合同中-服务清单一第3项-统一评价系统:评价器前端展示管理、评价系统运行监控、评价数据查询、大厅综合评价统计等都未达到最终用户的需求,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可找XX政务中心核实。五、合同中-服务清单-第5项-自助服务终端系统:自助查询、自助办理、自助打印、自助缴费、终端APP等术达到最实展科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可找XX政务中心核实。六、合同中-服务清单-第6项-公众号开发:此项全部功能未上线、未交付,可找XX政务中心核实。七、由最终用户(XX政务中心)找第三方公司对本软件进行的测评报告,说明很多功能模块未能上线和交付,可找XX政务中心进行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的《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原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份、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2份、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催款函复印件、EMS邮寄记录及退还的快递原件、终验证书复印件1份、工程竣工报告打印件1份、《关于向微睿公司送交“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发票的情况说明》及对应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截图,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庭前提交的软件功能确认表,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无任何单位及人员的签字盖章,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打印件,原告亦提交了该份证据材料,该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XX技术公司于2015年3月9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信息、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网络销售、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开发。2020年7月31日,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甲方)与原告XX技术公司(乙方)签订《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1、软件实施服务(1)负责本项目县级平台软件实施服务;(2)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简要的软件操作说明等项目相关的材料。2、培训服务(1)负责为甲方培训本项目乡镇延伸实施工作的实施人员(两名),使其具备基本的软件对接的基本能力。3、售后服务,在服务期限内,提供7*24的技术支持,包括软件平台的日常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服务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服务费为:¥90万元(大写:玖拾万圆整),合作期限内资产归属乙方。服务金额,县级平台软件实施服务,年限1年,税率6%,含税金额900000元,不含税金额849056.6元,税金50943.4元。付款方式:甲方分3期支付服务费给乙方,(1)首付款。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且乙方进场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服务费用的30%,即¥27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圆整)支付给乙方。(2)第二笔付款。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有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服务费用的60%,即¥540000元(大写:伍拾肆万圆整)支付给乙方。(3)第三笔付款。乙方自验收之日起,质保服务期结束后15工作日内,甲方将服务费用的10%,即¥90000元(大写:玖万圆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在项目各付款节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核实付款条件达成情况:确属达成付款条件的,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及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支付。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乙方逾期交货造成最终用户对甲方扣款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自逾期交货第15天起,每天十五天起,每日应按合同款的万分之五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0.5‰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违约货款额5%;合同款的5%。若甲方延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自逾期十五天起,每日应按照欠付货款的,自逾期第15天起,每天合同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0.5‰支付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欠付合同款的5%。……”合同签订后,2020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备注:怀化市XX县项目,客户附言:怀化市XX县项目,用途:预付款。2021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万元,备注:怀化市XX县政务,客户附言:怀化市XX县政务,用途:软件服务费。2021年10月28日,被告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名称: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湖南XX科技公司,使用单位:XX县政务服务中心,承建单位:XX技术公司,验收日期:2021年10月28日,验收内容: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建设清单内容,包含:排队叫号管理系统、大厅综合管理系统、统一评价系统、多媒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公众号开发。验收意见: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流程规范,验收材料基本齐全,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卖方)与中国XX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使用方)签订《终验证书》,项目名称:怀化市XX县县、乡、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集成服务项目,卖方提供的主要设备及数量为:台式办公电脑258台、自助服务一体机24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站点集成服务1项;政务一体化云平台服务集成服务1项。本项目于2021年1月5日在XX完成了初步验收并签署了初验证书及遗留问题备忘录,卖方提供的硬件、软件及服务和项目施工基本达到合同的相关要求。经初验后24个月的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所提供的业务功能正常,且无其他任何新遗留问题。被告公司在终验证书上盖章,卖方代表***签字确认。2023年2月8日,怀化市XX县县、乡、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集成服务项目通过工程竣工报告。因被告向原告支付完27万元首付款项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023年7月26日,原告以EMS邮寄形式向被告发出《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催款函》,催收剩余的63万元款项,但函件被退回,原告因催讨剩余款项未果后诉至本院,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2月7日向被告出具了27万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8月4日向被告出具了63万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工程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了验收,2021年11月1日交付给了被告使用,项目的甲方系政府-XX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2023年2月8日通过的工程竣工报告系终极验收,中国XX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方,***系被告公司股东、监事亦是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院认为,原告XX技术公司与被告湖南XX科技公司签订的《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表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建设内容,被告给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案涉项目于2023年2月8日亦通过最终验收。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相应的技术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用,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而未支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6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原、被告双方在《XX县政务大厅管理软件平台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部分的每日0.5‰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超过延期货款额的5%即欠付合同款的5%,根据本案案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本院支持为31500元,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的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民事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未达到最终用户需求的主张在本案中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技术股份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630000元; 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技术股份公司支付违约损失31500元; 驳回原告XX技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5元,由被告湖南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