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570号
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安徽永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虹
书记员 韩玉红